本報訊 記者張維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近日由教育部通過。該暫行辦法明確,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原標題:高校招生違規處理辦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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