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報訊 據新華社北京2日電 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日出台文件,提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校長、副校長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滿兩屆後,原則上應交流;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教達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年限的專任教師均應交流輪崗。
  《文件》提出,用3至5年實現縣(區)域內校長教師交流的制度化、常態化。同時,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
  (原標題:教育部:推動公辦學校教師輪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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